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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 der Elst 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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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规定任何欧洲经济区公司向其欧洲经济区的客户提供服务,其员工无需取得额外的工作许可证。比如说,一家英国软件机构向一家西班牙公司出售产品,并为其客户的系统安装该产品,需要派一些非欧洲经济区的持有英国工作许可证的雇员去为客户是西班牙公司时,他们无需西班牙的工作许可证,这适用于整个欧盟区。 此规定在欧洲被接受得很慢,直到1999年底西班牙才承认该规定。为适应该条例,雇员在接受第二份工作以前必须在欧洲经济区的厂商工作至少12个月。相关情况请参阅德国移民栏目信息。 【字体: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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